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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修訂后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工作的基本原則、處分的種類和適用、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處分的權限和程序、復核和申訴等作出規定,為進一步嚴明事業單位紀律規矩、規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為、保證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提供了制度保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司負責人介紹,2012年8月,人社部、原監察部聯合頒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隨著社會事業的發展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工作形勢任務發生較大變化,要求及時修訂。一是貫徹新精神,二是銜接新政策,三是解決新問題。例如,近年來國家人口計劃生育政策已有重大調整,不宜再將“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列為處分情形等,需要對原政策進行相應的調整。
按照規定,事業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的六種處分種類(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事業單位中其他人員適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沿用執行四種處分種類(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開除)。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進一步嚴明了政治紀律。如,第三章明確“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言論”“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利益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的”等均為違規違紀違法行為,并依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直至開除的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就當從嚴要求自己的言行。有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等學術不端行為的;在申報崗位、項目、榮譽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的;有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等行為的,將被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和職員等級。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或者工勤技能人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還明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予以開除。案件情況特殊,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更為適當的,可以不予開除,但是應當報請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對于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含宣告緩刑)的;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因犯罪被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給予開除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開除處分。